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课外生活,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生社团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由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包括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
第二条 学生社团以开展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化娱乐、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体育竞技等为主要活动内容;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陶冶学生道德情操、加强学风建设、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主要目的。学生社团是学院第二课堂的引领者,是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由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凡我院在册学生均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申请加入某一社团。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接受学院党委和院团委的领导和管理,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属院团委职能部门之一,在学院团委具体指导和管理下履行全院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团联合会
第五条 社联指社团的联合自治组织,是院级学生组织,是连接社团与学校沟通的纽带和桥梁。社联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在院团委的指导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 社联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社联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由社联成员推荐产生,代表总数一般为社团总数的1-3倍。具体构成综合考虑社联成员的规模及每个成员的代表性,最终由大会筹备组确定方案。代表大会筹备组包括社团成员代表、教师代表和团委指导老师等成员。
第七条 社联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社联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名,通过社团推荐,社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指定一名席位由院团委指派指导老师担任。社联主席团成员不得在社团任职。
第八条 社联代表大会履行职能包括:
1. 审议社联工作报告;
2. 审议通过未来工作开展规划;
3. 选举产生社联主席团学生成员;
4. 按程序提起修改《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第九条 社联一般不干涉社团业务的具体决策和工作,对社团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1. 对新申请成立的社团和注销的社团进行审批备案;
2. 每学年末对社团的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年审;
3. 协助社团开展工作及举办社团活动;
4. 至少提前七天知晓社团要开展的活动,并有终止活动开展的一票否决权;
5. 监督社团活动资金专款专用;
6. 接受社团的申诉和意见,并给予反馈;
7. 学校规章制度赋予并要求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社联的议事规则
社联日常事务议事由主席团负责,主席团采用民主集中的方式进行决策。涉及人、财、物等重要事项,需要按照民主决策的方式决策,具体额度由社联制定标准报院团委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十一条 发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5人以上在籍学生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在校规、校纪处分期,并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2.有规范的章程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3.有规范的名称及相应的组织机构;
4.社团名称应体现社团宗旨,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5.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主要活动内容;
6.确实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
7.聘请有至少一名老师担任指导老师。
第十二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号、联系电话及班主任意见;
(4)聘请指导老师(校内)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并在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该包括以下事项:
1.学生社团全称、简称;
2.学生社团宗旨、目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学生社团成员资格、义务、权利;
4.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的产生程序和权限;
5.财物来源、财务管理及经费使用制度;
6.社团终止解散程序;
7.应当由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成立程序:
1.向学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申请书,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2.社团联合会通过后,通知社团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审批表》和《学生社团负责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一并由社团联合会递交学院团委审批;
3.学院团委批准后送还社团联合会,社团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学生社团组织审批表”等相应的表格,登记基本情况;
4.注册后的学生社团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章程草案,社团基本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章程草案由社团联合会审查备案;
第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收到本条例第六条所列的全部文件后,方可执行第八条相关规定。学生社团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和该社团保存,由院团委发布公告确认。
第十六条 新学生社团成立审批一般在两周内完成,批准成立的新学生社团,应该在三十日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对未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代表学院团委出示不予批准的书面原因。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依照团委安排,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具体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册、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对学生社团日常工作实施审核、监督、管理;
3.对学生社团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审核;
4.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考评;
5.对违反本条例的社团进行检查和处理;
6.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对学生社团进行学期注册,以便于更好地掌握各学生社团的情况;
7.其他应有社团联合会监管的工作,根据不同工作情况由学院团委授权进行监管。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经学院团委审批后,可制作徽标、会旗、会员证,在备案后由社团联合会进行使用监督。学生社团会员证的上眉必须体现“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字样,下眉必须有明确的使用期限标志。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刻印章必须经过学院团委批准,由社团联合会监督刻制,社团印章(长条形)不代表学院任何部门,只作为内部使用。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出版刊物或建立网站必须经学院团委审查批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管理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有讨论、决定该社团重大事宜的权利及规定会员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社团负责人的活动计划和报告,审议财务报告,修改社团章程,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做出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免:
⒈各社团负责人应该在该社团全体成员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备案后,再由学院团委考察任命;
⒉在任期内如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或严重损害其他社团利益的行为,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学院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⒊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①必须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并经班主任及系学管部门同意;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德高尚,在班级中有一定威信。③坚持原则,政治素质好,乐于奉献。
⒋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①多门功课不及格者。②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③有其它违犯校规校纪者。④因违犯有关规定宣布解散的学生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⒌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举须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应有多名候选人,投票人数应在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必须有社团联合会成员在场监督选举,公开选票并在公布选举结果时向大会宣布选举有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有权了解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该社团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及团委申诉和投诉。
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开展活动,不得从事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学生社团活动应该自觉接受学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理,服从学院全面的工作安排。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必须围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开展。学院提倡和鼓励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创新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新学期开学初应向社团联合会递交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及全体新老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学生社团内部活动应按照计划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开展面向全院或对外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至两周向社团联合会递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并填写活动审批表,所有事项经学院团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社团联合会和学院团委将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三十条 各学生社团联合举行活动,必须提前一个工作周向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方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社团联合会经审查无异议后,交学院团委审批,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凡组织跨校的社团活动,必须事先由学院团委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外联活动属非法活动,团委将视其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各成员不得私自在校园外以所在社团或学院任何部门的名义进行活动,违反者开除所在社团并作相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有活动计划书、审批表、书面活动总结材料,活动材料应妥善保存。社团每学期末应准备学期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告,学院团委将依据材料进行社团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以学为主,社团为辅”的原则,学生只有在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方可加入学生社团。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社团联合会报经学院团委批准后,责令其停止活动,并由社团联合会监督执行。
⒈无正式负责人及组织机构;
⒉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⒊规定时间未到社团联合会注册;
⒋没有工作计划或工作计划不明确;
⒌违犯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部门工作安排;
⒍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问题;
⒎出现其它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的,学院团委及社团联合会协同有关部门勒令其停止活动,并对组织者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采取以会费为主的原则,接受校内、外各单位的财物需经学院团委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经费应用于该社团规定允许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如寻求社会技术和人才支持,须经学院团委批准,经社团联合会备案后方可进行。寻求学院团委支持需提前一个工作周递交申请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需要收取一定会费,收取标准应报学院团委批准、社团联合会备案。对于经费管理,各社团需制定财务监督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由负责人之外的专人专门管理。社团联合会将不定期对会费和社团财务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将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注销和奖惩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三天向社团联合会申请,由社团联合会进行变更登记,登记后报学院团委备案。学生社团注销或被取缔后,财产及其他事项由学院团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该社团的,向学院团委书面汇报情况,经同意在社团联合会及院团委备案,发布公告予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团委将予以取缔,并对其负责人进行相关处理。
1.违犯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违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社团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3.无故一个学期不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4.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参加人数不足20人;
5.盗用其它组织或个人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6.社团出现其它应予以取缔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奖惩
1.优秀学生社团评选
学院将对每学年开展社团活动成效显著的学生社团给予奖励。优秀学生社团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参照学院评优时间,评选比例为学院社团总数的30%,奖励金额为每学年500元,用于社团日常活动经费。
2.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及优秀社团成员评选
优秀学生社团干部及优秀社团成员每学年评选一次,时间参照学院评优时间,评选标准参照优秀团员评选标准。
优秀社团干部名额为本社团总人数的6%;优秀社团成员名额为本社团总人数的10%,不足10人的社团,社团干部及优秀社团成员各1人。
3.学生社团的批评惩罚措施有:①批评警告;②严重警告;③通报
批评;④停止活动,内部整顿;⑤取缔。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对有关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报告,请社团联合会及院团委重新审核。
第九章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职责与选聘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职责
1.确立社团正确宗旨,辅导学生正确社团知识与观念,以树立优良社风;
2.指导学生社团发展、社务运作、活动规划、专业研习、财产管理、改选交接等事项。
3.每周至少安排一小时课外活动时间,应出席指导学生社团活动,并于社团活动记录表签字,并送回社团联合会办公室。
4.出席社团指导老师会议。
5.督促、指导学生社团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及竞赛。
6.校外重大活动或具有安全顾虑之活动,指导老师应随队指导。
7.督促、指导学生社团参加校内外各项竞赛活动。
8.社团指导老师对社员之优良事迹或严重过失,应协商院团委,报请奖惩。
第四十八条 社团指导老师制度实施办法
1.社团指导老师聘任由院团委视实际需要推荐,于每学年结束一个月内,提供有关资料,呈请院党委核定后聘任,任期一年,任满需续聘。
2.每位指导老师以指导一个社团为原则,若有特殊情况提请院党委审批。
3.担任社团指导老师者,每学期核发指导费十六周(四个月),每周一小时,每小时20元;如参加校外或国家级、省(市)比赛需集中授课的社团,指导教师需提出书面请示,院团委提请主管院领导批准,按职称以课时量计算发放指导费。
4.校内行政人员,必须具有技艺专长且确有必要兼任该项活动指导的老师,指导时间应利用非上班时间。
5.社团指导老师因故不能继续指导、或不能按本院规定执行职责时,得由社团指导老师自行提出或院团委研究后,呈请院党委核定后另聘之。
6.本办法经行政会议通过,院党委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老师聘任原则
1.指导老师之专业知识及专长或经历与社团宗旨相关者。
2.指导老师需具备专业特长并符合学生社团性质特点,能胜任指导本社团工作的;校外指导老师,本人提出书面证明或具体事迹说明。
3.每一社团以聘任一位指导老师为原则,超额者以义务聘请之,指导老师以指导一个社团为限。
第五十条 社团指导老师聘任程序:
1.社团负责人应于每年6月1日前填送下学年度《指导老师推荐人选基本资料表》至院团委。
2.下学年度《指导老师推荐人选基本资料表》经院团委汇总,呈请院党委批准并颁发证书,聘期为一年,任满得续聘之。
3.社团指导老师因故不能继续指导、或不能按本校规定执行职责时,得由社团指导老师自行提出或由院团委研究后,呈请院党委核定后另聘之。
4.本原则经院团委委员干部会议通过,院党委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所属各类各学生社团。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权利对本制度提出异议,并通过社团联合会讨论修改。
第五十三条 山西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团委有权对本条例进行解释和补充。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生效,各社团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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